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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出台支持粤津闽三个新自贸区发展措施

发表于:2015-05-18 09:59 点击:

近日,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海关深化改革和工作实际,分别出台了海关支持粤津闽新设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三个《海关支持措施》。

三个《海关支持措施》从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服务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自贸试验区改革需求以及实施海关监管制度创新和海关安全高效监管等方面针对三个新设自贸试验区分别拟定了五方面25条支持措施,主要内容有:

一是创新海关监管制度,积极推进口岸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强化海关间协作和互认共享,实现跨地区海关互联互通。对自贸试验区企业实施工单式核销和自核单耗试点。实行“一地注册全国申报”制度。逐步建立涵盖所有涉税担保业务、所有通关现场的税收总担保制度等。

二是拓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支持企业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深度融合,实现区内外政策衔接、监管联动、服务高效。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形式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为综合保税区。

  三是支持新兴贸易业态发展,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模式,支持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维修、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和保税展示交易等保税服务业务。

  支持措施全文如下: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天津)(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精神,积极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更好地贯彻“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发展转型升级,探索闽台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制度、把好国门、做好服务,现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创新海关监管制度,促进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

  (一)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

  深化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工作,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工单式核销、简化通关随附单证、集中汇总纳税、仓储企业联网监管等制度。继续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积累更多经验,进一步提升自贸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水平。

  (二)深化自贸试验区通关一体化改革。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精神,积极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更好地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发展转型升级,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制度、把好国门、做好服务,现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创新海关监管制度,促进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

  (一)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

  深化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工作,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工单式核销、简化通关随附单证、集中汇总纳税、仓储企业联网监管等制度。继续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积累更多经验,进一步提升自贸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水平。

  (二)深化自贸试验区通关一体化改革。

  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强化海关间协作,实现跨地区海关互联互通、互认共享,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三)落实“三互”提高自贸试验区通关效率。

  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信息的共享共用。深化关检合作“三个一”改革,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改革。整合监管设施资源,推动共建共享共用。推进口岸部门综合执法试点。

  (四)创新监管查验机制。

  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完善查验办法,增强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比例。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五)创新加工贸易监管制度。

  实行 “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一次备案,即可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实施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保税核查和核销制度。支持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核单耗管理试点。支持开展出境加工业务试点。允许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利用超过监管年限的生产设备开展委托加工业务,促进区域内外企业联动发展。

  (六)创新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协调员制度,畅通海关与企业沟通联系渠道。实施与国际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管理,便利企业境内外通关。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改革,实行“一地注册全国申报”,取消自贸试验区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

  (七)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精神,积极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更好地贯彻“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发展转型升级,探索粤港澳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制度、把好国门、做好服务,现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创新海关监管制度,促进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

  (一)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

  深化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工作,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工单式核销、简化通关随附单证、集中汇总纳税、仓储企业联网监管等制度。继续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积累更多经验,进一步提升自贸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水平。

  (二)深化自贸试验区通关一体化改革。

  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强化海关间协作,实现跨地区海关互联互通、互认共享,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三)落实“三互”提高自贸试验区通关效率。

  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信息的共享共用。深化关检合作“三个一”改革,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改革。整合监管设施资源,推动共建共享共用。推进口岸部门综合执法试点。

  (四)创新监管查验机制。

  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完善查验办法,增强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比例。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五)创新加工贸易监管制度。

  实行 “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一次备案,即可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实施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保税核查和核销制度。支持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核单耗管理试点。支持开展出境加工业务试点。允许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含横琴新区片区,下同)内企业利用超过监管年限的生产设备开展委托加工业务,促进区域内外企业联动发展。

  (六)创新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协调员制度,畅通海关与企业沟通联系渠道。实施与国际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管理,便利企业境内外通关。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改革,实行“一地注册全国申报”,取消自贸试验区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

  (七)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